杜特爾特案所引起之法治問題 文:湯家驊

菲律賓前總統杜特爾特近期遭逮捕並引渡至海牙國際刑事法院(下稱國際法院)的事件引發國際熱議。該案之所以備受關注,不僅在於杜特爾特涉及干犯反人類罪的重大指控,更在於其被迅雷不及掩耳之逮捕行動跨境引渡。對一般關注人權和法治之人士而言,事件之司法程式的合法性亦頗具爭議。

這場司法爭議涉及最少兩大焦點:一、菲律賓已於2019年退出國際法院,《國際刑事法院羅馬規約》(下稱《羅馬規約》)雖明確規定國際法院對成員國在籍期間的犯罪行為具有管轄權,但成員國資格終止後,國際及當地法院是否仍然擁有管轄權,及如何可執行此管轄權卻在國際法下仍頗具爭議性;二、國際刑事法院指控之事宜發生于杜特爾特在任期間,屬主權國家政策行為,現任菲律賓政府之立場為何及是否應確認其合法性和堅持主權國家行為受豁免之基本立場?

具體而言,此案亦涉及幾個關鍵司法程式問題:首先,國際法院本身不具跨國執行機制,必須依賴成員國配合執行逮捕令;就此,國際法院同意執行國必須確保採用正當、尊重人權之法律程式,同時亦需考慮國家豁免原則。然而,非成員國本無法律義務執行此類逮捕令,若司法程式的正當性和人權保障存疑,則核心問題在於:杜特爾特在菲律賓境內的逮捕與引渡程式本身是否合法?

值得一提的是,現屆菲律賓政府在一段頗長時間裡,曾多次表明不願與國際法院合作,至去年才稱無法阻止國際調查人員獨立展開行動。而到了去年11月,菲律賓政府仍然強調其不承認國際法院的管轄權,但表示若杜特爾特被正式起訴,菲律賓會基於「國際義務 」 配合引渡程式,將杜特爾特交給國際法院。

根據適用於菲律賓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第9條規定,任何人有免遭任意逮捕和拘留之權利;任何逮捕亦必須基於明確法律依據。在法治國家,這意味著逮捕必須受合法管轄的法院監督。鑒於杜特爾特在菲律賓被捕的事實,菲律賓法院理應行使此項監督權。在此背景下,杜特爾特有否被賦予機會向菲律賓法院提出上訴,以確保其逮捕符合《公約》第2條第3款規定的任何人應享有受法律保障之權利?就引渡程式而言,杜特爾特案同樣存在法律問題。聯合國《引渡示範法》要求跨國引渡必須確保被引渡人的法庭抗辯權,但本案顯然並未履行此項基本程式的保障。

國際法院是否確實具有起訴杜特爾特的正當管轄權也是討論焦點之一。根據《羅馬規約》,國際法院僅在成員國「不願或不能 」 追責時方可行使管轄權。就此,菲律賓司法系統是否已窮盡所有調查與起訴程式?當地法院有否作出檢控而被政府否決或阻止?鑒於涉案行為屬政府行為,而國家元首依國際法及菲律賓國內法應享有豁免權,那麼杜特爾特或菲律賓現政府有否被給予機會在引渡前於當地法院提出豁免爭辯?

逮捕和引渡前國家元首事關重大。我們不要忘記,以色列總理亦同樣因涉嫌危害人類罪被國際刑事法院簽發逮捕令。杜特爾特一案之處理手法是否也適用於以色列總理?國際社會有必要要求國際法院及菲律賓政府就杜特爾特案的合法性作出完整及明確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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